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规定,对巡游出租车除规定情形之外拒载、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行为拟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种情形可以拒付车费
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10月15日至21日,广州市共收到出租车服务质量类投诉380宗。其中拒载114宗,占总数30%;绕道94宗,占比24.74%,总计超过五成。议价、中途逐客、服务态度差等其他类投诉分别为70宗、27宗和75宗,占比为18%、7.11%、19.74%。
此次制定的《草案》细化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明确禁止拒载、绕道、中途逐客、拼客、不按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罚则。对于驾驶员在规定情形外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乘客权益,《草案》还明确了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的七种情形,分别为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除本条例规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等。
每三年对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草案》强化了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了按比例对企业追究管理不力的责任。企业驾驶员受到本条例相关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六个月累计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十八的,责令改正,暂停办理全部车辆更新业务九十天,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草案》还加大了对非法运营以及“克隆车”的打击力度,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车载终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行为,《草案》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车辆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巡游出租车的运价调整机制,《草案》规定,广州市负责价格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运价调整应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
此外,《草案》也一定程度放宽了经营者许可条件。申请人书面承诺在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车辆运营即可申请许可,对取得许可后不履行承诺的将依法撤销许可。(南方日报记者 余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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