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多月后,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试点结束,随之而来的是个人养老金制度有望真正实现落地。
2019年1月12日,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发布年度重点课题《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课题组建议,为保证2019年5月第三支柱按时顺利出台,中央应高度重视制度顶层设计。
所谓个人养老金制度,业内并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适用人群主要指向灵活就业群体,也可以包括具有经济能力的企业职工,通常采用个人自愿参加、基金完全积累并通过市场化投资保值增值。
在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保险金制度。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仍占据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绝大部分比例。
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相比之下,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较大,如美国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61.9%,第三支柱占比达28.1%。
而随着老龄化加剧,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此前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显示,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可支付月数不足1年。2016年,我国出现“入不敷出”的省份共有7个,黑龙江不仅当期收不抵支,而且累计结余已“穿底”。拓宽养老金统筹水平以及分担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等,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早在1991年,我国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是,近30年过去,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不过,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形式,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在我国展开操作。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在《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成果发布会暨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透露,“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已经进入推动政策落地阶段,2019年5月个税递延养老制度试点转常规有望如期启动,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将真正实现落地。这对于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都将是重大利好。”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界面新闻表示,此举对于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都将是利好讯号。过去,我国大力在第一、二支柱上进行建设,“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的问题。宋清辉称,要使得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合理,需要解决诸多问题,如政府相关部门需制定和出台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的政策等。
“更重要的是,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调整,制定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政策体系等。”宋清辉对界面新闻说,目前我国养老金体系第三支柱投资范围较窄,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势在必行。
实际上,政策对投资范围也呈现逐步放开的趋势。《通知》规定,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表示,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确实是一个拓展,但是仍远远不够。
“现在我国只推出了保险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而我们期待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能多点开花,全面发展。”他说。
董登新认为,保险版、基金版、银行版、以及券商版等四大系列个人养老金产品可以并存,推出各自序列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就会百花齐放,可以提供多样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选择,形成一种竞争的市场格局,也更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投资收益。
不过,董登新也指出,目前我国离这一步还有比较远的距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至今已有大半年,虽然有标准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但还没有形成品牌、知名度,民众对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是很踊跃,参保情况不是很乐观。
据报道,截至2018年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签发保单约2万件,按税优额度1000元推算,积累资金余额2000万元。有业内人士分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积累的资金有限,与税收优惠力度有限存在一定关系。
对于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地区,上述《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力度上,我国也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美国,个人退休账户税收优惠额度经过多次上调,2016年50岁以下参加者缴费税收优惠额度为5500美元,50 岁以上参加者为6500美元,约占当年美国人平均年工资的 12%-1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曾去过上海、江苏等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地区进行调研,他认为,民众购买不踊跃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按照1000元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的幅度过小,去年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出来后,起征点有所提高,税率有所降低,真正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享受到优惠的人通常要月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朱俊生对界面新闻表示。
朱俊生称,另一个问题在于后端征税,现在的情况是相当于后端征7.5%的实际税率,对一般人而言不太合算,“税收优惠的前端力度有限,后端的征税太高,使得整个试点的效果不理想,”朱俊生说。
朱俊生认为,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推开时,如果税收优惠的前端和后端没有实质性改变,很难期待有大的突破,他建议把前端的税前扣除幅度提高,后端的税率降低,如将1000元限额提到3000至5000元,后端的税率从现在的7.5%降到5%甚至3%。
朱俊生还指出,目前的免税流程过于复杂,个人办理显得比较麻烦,通常是由企业代扣,但即便是这样也比较复杂。此外,企业中员工的工资经常发生变化,如果按照当月收入的6%进行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起来比较繁琐,这也是影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效率的两个问题,希望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时能够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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