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窃取多家游客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应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20 15:26:15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三亚一旅游公司经理宁某非法窃取我省多家旅游景点游客个人信息。近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宁某(三亚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多次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非法登录某科技公司分配给各景区的账号,访问后台数据,查看该公司后台存储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姓名、手机号码、订单数、下单时间、交易价格信息;景区客户购票入园人数、订单数量;该公司客户持“阳光卡”在各个景区的使用情况等。后宁某擅自将非法获取的上述数据下载、保存。

2019年5月23日,经电子数据检查,宁某非法获取凤凰岭、南山、森林公园、西岛、千古情、呀诺达景区公民个人信息共18733条;2019年8月1日,经电子数据检查,宁某非法获取槟榔谷景区公民个人信息共9999条;非法获取公民“下单时间信息”共计113887条。

2018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宁某抓获,当场扣押了宁某作案工具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13887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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